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艋舺新建育嬰堂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1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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艋舺新建育嬰堂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2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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艋舺新建育嬰堂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3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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艋舺新建育嬰堂碑記拓本

不詳,本館翻攝。
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
碑碣拓本

1870~1870

寬:74 x 高:166 (cm)

原碑尺寸(寬):57.00 , 原碑尺寸(高):130.00 , 原碑尺寸(厚):20.00

艋舺之在臺,猶滄海一扁舟耳。形勝家謂台地龍脉皆西向,艋地亦然,開闢未久、生齒日繁,貿易之盛駸駸乎與郡城比。蓋同治初年開設通商口岸滬尾、鷄籠兩處,且與省垣對渡,故持計然術者多居之。 余於己巳秋東渡,由此登岸,見夫市廛輻輳、庶牧蕃昌,儼一都會也。暫寓學海書院,知其人文亦蒸蒸日上,私心喜慰;晤縣丞林君桂芬,則以為艋舺諸臻美備,惜育嬰一事未行。余自揣入閩以來,福鼎本有育嬰堂,余增其田畝,並於鄉間勸行育嬰社法,涖沙縣則堂早廢,余於治西創建,並為之置產千餘金,治南平又協同上憲創建育嬰堂於城西。 窃思此事,曾屢留意淡地;初涖,屬林君速議,並捐廉倡首,以期有成。爰經始於同治九年正月,至七月,塹城育嬰堂尚未報竣。此則遹觀厥成;為堂三楹,中奉神座,前覆拜亭,再前為門頭;門亦三楹,左右夾室,右邊築室七間為小門,使有屏蔽乳婦居焉;門前復增置餘地一大片,堂左亦有餘地。 是役也,縻洋錢壹千弍百元有奇;經營佈置皆林君桂芬之力居多,司其事者,則蘇內翰袞榮翁,別駕林英博士、紹唐蔡上舍、瑞灩林上舍、友藻至。經費所資,自有通詳,各憲稿在備書之,以告後之來斯堂者。 賞戴花翎本任澎湖分府署北路淡水分府辛酉、壬戌、甲子科,福建鄉試同考官加六級、隨帶加二級、紀錄十次,嶺南陳培桂撰。 同治玖年孟秋之月榖旦立。

採拓

登錄號:19580010031

本物件為西元1845年(道光25年)泉郊金晉順列諸號重新劍潭寺前進并修創等處碑記拓本,分刻8行,每行3字,僅第8行2字,碑文為陰刻形式,正文共有16行,文末為年款。
本物件為西元1870年(同治9年)艋舺新建育嬰堂碑記拓本,碑額陰刻「淡北育嬰堂」5字,碑文為陰刻形式,全文17行,首行楷書碑題,文末為頒立告示碑官員之官職全銜「賞戴花翎本任澎湖分府署北路淡水分府辛酉、壬戌、甲子科,福建鄉試同考官加六級、隨帶加二級、紀錄十次,嶺南陳培桂撰。」以及年款。係署淡水同知陳培桂勒立,敘述創建淡北育嬰堂的經過,並記該堂格局與規模。依據陳培桂《淡水廳志》卷四「賦役志」所載:「育嬰堂,一在塹城南門內龍王祠右畔,購汪姓屋改造。一在艋舺街學海書院後,購黃姓地基新造,俱同治九年官紳倡捐合建。艋舺詳定三郊洋藥抽分每箱四圓之半,塹垣亦撥船戶抽分之半,以充經費。」
育嬰堂是清代臺灣專門收容棄嬰之機構;傳統中國因受生活貧困、迷信、重男輕女等觀念影響,早有棄嬰溺女之陋俗。對應於此一社會現象,宋代即出現收容棄嬰之機構。清初臺灣因正值初墾階段,加上禁止攜眷政策影響,人口以壯年男性為主,棄嬰溺女之事絕少聽聞。乾隆中期以後,隨著攜眷政策的弛禁,人口增加、墾地日闢,漸有棄嬰溺女之紀錄出現;至於育嬰堂等兒童救濟機構則遲至嘉慶初年方有文獻記載。
臺灣清領時期,一共設置了7所育嬰堂,分置嘉義、彰化、臺南、枋橋(今板橋)、艋舺、新竹、澎湖等地,屬社會救濟事業的一環。清代臺灣其他社會救濟事業,開展的較早,多半是官辦事業,只有育嬰堂遲至嘉慶年間,且以地方領導人物為主力。這種現象,是因為初期臺灣男女比例懸殊,所以棄嬰較少,無須設置育嬰堂。換句話說,育嬰堂的出現,是收容因女性人口達到一定比例所產生的棄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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